啟德AEON貨架礦泉水瓶身現孔洞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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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焯樺否認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區域法院開審並押後八日續審。報道指經交友軟件Skout認識後於尖沙咀停車場車上發生,互稱BB並稱兩情相悅;事主及母不出庭,法官關注如何證明事主年齡。
被告梅焯樺(案發時四十歲)被控一項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編號DCCC744/2025),於二○二六年九月七日在區域法院開審,並否認控罪。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後至翌日(八日)續審,期間被告續准保釋。本文僅根據東網與星島頭條等公開報道整理,案件仍在審理,被告否認控罪,並未定罪。
公開報道指,控罪指被告於二○二一年九月某日,在尖沙咀某停車場的私家車內,與時年十五歲女童X非法性交。事主X於二○○六年出生;她於二○二三年一月向警方報案,指在未滿十六歲時曾與被告性交。控罪細節以控罪書及法院紀錄為準,報道不宜自行補完未公開事實。
此類控罪的關鍵元素之一,是事主在相關性行為發生時是否未滿十六歲。公開報道亦顯示,本案控罪聚焦於尖沙咀停車場車上的一宗指控,並不等同已證明任何事實。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曾與X性交,並稱二人當時是情侶、兩情相悅。東網報道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稱:二○二一年八月經交友軟件Skout認識X,月中成為情侶;同年九月相約參觀尖沙咀博物館,其後在尖沙咀某停車場的私家車內性交,過程使用安全套。
星島頭條報道另指,二人交換Telegram聯絡,並以暱稱「BB」互相稱呼;被告明知事主未滿十六歲仍與其性交;二○二二年七月再次與X性交。上述均屬庭上開案陳詞及公開報道整理,並非法庭已接納的事實裁決。
庭上透露,事主X及其母親均不願出庭作供,辯方將爭議警誡供詞。法官陳廣池關注,X案發時年齡是本案關鍵元素;若X不願出庭作證,雙方如何證明X的年齡,並指出世紙等人事登記文件亦可屬傳聞證據,遂要求雙方就年齡處理方式呈交書面陳詞。
換言之,本案目前除控辯對事實版本的爭議外,亦牽涉舉證方式與證據可接納性的程序問題。在書面陳詞及續審展開前,公眾不宜把開案陳詞內容視為已證實事實。
刑事案件以控方舉證為原則。被告否認控罪後,必須由法庭按證據裁定是否成立。在裁決出現前,報道所述控罪、警誡供詞、錄影會面內容或開案陳詞,均不代表任何一方版本已獲確認,更不代表被告已被定罪。
後續焦點包括:雙方如何處理年齡舉證、辯方如何挑戰警誡供詞、續審如何展開,以及最終裁決結果。市民關注相關罪行與舉證程序時,宜以法院正式公布為準。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4條訂明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五年。此處並非法律意見,只供參考及分享。條文只說明相關罪類在法例上的最高刑罰框架,並不預示本案控罪的最終結果。
公開報道指,梅焯樺否認一項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DCCC744/2025);控罪指二○二一年九月於尖沙咀停車場私家車內與十五歲女童X非法性交。
區域法院於二○二六年九月七日開審,法官陳廣池押後至翌日(八日)續審,被告續准保釋。案件仍在審理,尚未裁決。
東網與星島頭條報道指,被告於二○二一年八月經交友軟件Skout認識事主,其後交換Telegram並互稱「BB」,九月相約尖沙咀參觀博物館後在停車場車上發生性行為。上述屬開案陳詞及報道內容,並非法庭裁決。
報道指事主及母親不願出庭,辯方將爭議警誡供詞;法官關注若X不出庭如何證明年齡,並指出世紙等文件或屬傳聞證據,遂下令雙方呈交書面陳詞。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60907/bkn-20260907173030717-0907_00822_001.html
https://www.stheadline.com/society/3612552/40歲男子涉與15歲女童車上非法性交-認識後互稱BB-明知事主未滿16歲仍性交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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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片段顯示至少二十多人於港鐵尖沙咀站衝閘離開收費區,分成多批魚貫出閘。港鐵查看閉路電視後相信事發於八月二十三日晚約十一時,涉及未繳付正確車資,已報警並加強留意車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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