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焯樺否認與十五歲女童車上非法性交開審
梅焯樺否認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區域法院開審並押後八日續審。報道指經交友軟件Skout認識後於尖沙咀停車場車上發生,互稱BB並稱兩情相悅;事主及母不出庭,法官關注如何證明事主年齡。
梅焯樺否認與十五歲女童非法性交,區域法院開審。開案陳詞指經交友軟件認識、互稱BB,於尖沙咀停車場車上性交;事主及其母不願出庭,法官要求雙方就如何證明年紀呈交書面陳詞,案件押後續審。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七日開審,處理梅焯樺(案發時四十歲)被控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一案(案件編號:DCCC744/2025)。公開報道指,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翌日續審,期間續准保釋。
據香港01、星島頭條及東網公開報道,開案陳詞指被告於二〇二一年八月透過交友軟件Skout認識當時十五歲的女童X,二人交換Telegram聯絡方式後,以暱稱「BB」互相稱呼。同年九月,被告邀約X參觀博物館,並將私家車停泊於尖沙咀某停車場,在車上與X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有使用安全套,其後仍繼續維持戀情。
報道指,女童X於二〇〇六年出生,她於二〇二三年一月報案,指與被告在二〇二一年九月發生過性行為。
公開報道指,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當時與X是情侶、兩情相悅地進行性行為,並知悉X未滿十六歲;二〇二二年七月才再次與X進行性行為。辯方於開審時否認控罪,並將爭議警誡供詞。
庭上透露,女事主及其母均不願出庭作供。法官陳廣池關注,X案發時的年紀屬本案關鍵元素;若X不願出庭作證,雙方如何證明其年紀,而出世紙等人事登記文件亦可能被指屬傳聞證據。法官遂要求雙方就X年紀的處理方式呈交書面陳詞,再押後續審。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4條規管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五年。此處並非法律意見,只供參考及分享——目前報道指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仍在審理,並非已定罪,實際控罪及結果以法庭紀錄為準。
法例對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齡設有嚴格保障,即使雙方自稱為情侶、互稱暱稱,或以「兩情相悅」描述關係,亦不代表與未滿十六歲女童性交屬合法。若未成年人或其家人需要協助,可聯絡社工、學校、警方,或致電社會福利署熱線尋求支援。
報道指他被控一項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編號為DCCC744/2025,被告否認控罪。
開案陳詞指被告經交友軟件Skout認識當時十五歲女童,其後互稱「BB」,並於尖沙咀停車場私家車上性交。
公開報道指九月七日開審後押後續審;事主及其母不願出庭,法官要求雙方就證明年紀呈交書面陳詞,被告續准保釋。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60387656/40歲男涉與15歲女逛博物館並性交-少女年多後報警-男方否認開審
https://www.stheadline.com/society/3612552/40歲男子涉與15歲女童車上非法性交-認識後互稱BB-明知事主未滿16歲仍性交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60907/bkn-20260907173030717-0907_00822_001.html
梅焯樺否認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區域法院開審並押後八日續審。報道指經交友軟件Skout認識後於尖沙咀停車場車上發生,互稱BB並稱兩情相悅;事主及母不出庭,法官關注如何證明事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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