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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亂倫案表證不成立被告全部罪名無罪釋放

高等法院亂倫案(HCCC302/2023)今日表證不成立,法官指示陪審團裁定被告全部罪名無罪並當庭釋放。律政司表示不會上訴。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當時年約十至十三歲的被告知悉行為屬嚴重錯誤。事主未出庭;被告父親妨礙司法公正案明日判刑。

高院亂倫案表證不成立被告全部罪名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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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件:高院亂倫案表證不成立被告全部罪名無罪釋放
  • 內容:高院亂倫案表證不成立被告全部罪名無罪釋放
  • 來源:香港01、東網
  • 狀態:已由編輯部核實及整理發布

高院亂倫案表證不成立被告全部罪名無罪釋放

高等法院一宗亂倫及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案(HCCC302/2023)今日出現重大進展。法官李素蘭昨日裁定表證不成立,今日正式指示陪審團就全部控罪裁定被告無罪,被告當庭獲釋。律政司經考慮後表示不會就裁決上訴。

這宗案件早前已進入審訊階段,今日結果屬於「表證不成立」後的正式開釋,並非法庭另行聽取全部答辯後再作裁決的一般路徑。對公眾而言,焦點在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門檻,以及控方須證明被告知悉行為屬嚴重錯誤。

法官指示陪審團全部罪名無罪

報道指,法官昨日聽取控辯雙方中段陳詞後,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今日向陪審團解釋法律原則後,指示就全部控罪裁定無罪。被告L.H.C.N.現年二十四歲,即時獲釋。律政司其後表明不會上訴。

「表證不成立」意味控方在舉證階段結束時,未能在法律上提出足夠證據讓案件繼續交由陪審團按常規程序裁斷。法官其後依法指示無罪裁決,屬公開報道所述的程序結果。

控罪涉四項亂倫及三項猥褻行為

被告被控四項亂倫罪及三項「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控罪指約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期間,他在香港某單位四度與當時約七至十歲的胞妹性交,並三度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會面錄影報道指,他稱首次時事主約六至七歲。案發時被告約十至十三歲。

報道指事主胞妹並無出庭作供。本案先前亦有報道指出,妹妹其後曾有自殘及輕生念頭,向社工透露後父母得悉,並於較後時間報警。上述背景屬公開報道整理,並非今日法庭另行認定的新事實。

十至十三歲推定不具備犯罪能力

法官向陪審團解釋,十至十三歲兒童受法律保護,假定不具備明辨是非及犯罪能力。控方須證明有關行為並非出於調皮或惡作劇,以及被告知悉行為屬錯誤或嚴重錯誤。法官指,兩名老師的證供及被告錄影會面,均不足以說明他當時知悉行為錯誤,故在法律基礎下須裁定無罪。

這項原則俗稱「無分辨是非能力」推定,重點不在否認行為是否曾發生,而在控方能否推翻「當時年幼被告不知行為嚴重錯誤」的法律推定。今日裁決顯示,法庭認為控方證據未達該門檻。

錄影會面及辯方指稱威迫

報道指庭上曾播放被告與警方會面錄影。他稱曾詢問妹妹是否同意嘗試,並指部分其後事件由妹妹提出,強調沒有強迫;他又稱後來得知長兄曾有類似行為。辯方曾指被捕後遭警員毆打及威嚇逼供,有關警員否認。上述說法屬審訊過程中的公開報道,今日無罪裁決並非就這些爭議另行作出獨立事實裁斷。

被告父親妨礙司法公正明日判刑

被告父親早前承認一項作出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將於明日(九月十日)判刑。該程序與今日被告本人獲釋屬不同控罪及不同程序,讀者不宜混淆。

相關法例參考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47條規範亂倫;第146條規範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原則,亦影響控方須證明被告當時知悉行為屬嚴重錯誤。此處並非法律意見,只供參考及分享。

具體刑罰及證據門檻須由審理本案的法庭決定。公眾宜以法庭裁決及官方公布為準,不宜把控罪或審訊過程中的說法,直接等同已證實事實。

常見問題

高院亂倫案今日結果是甚麼

報道指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並指示陪審團裁定被告全部罪名無罪,被告當庭獲釋;律政司表示不會上訴。

為何表證不成立仍要指示陪審團

在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審訊中,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後,仍會依法指示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使程序完整結束。

事主有否出庭作供

報道指事主胞妹並無出庭作供。

被告父親案件何時判刑

報道指被告父親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相關控罪,將於九月十日判刑。

參考資料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60388306/男子涉曾與6至7歲妹妹亂倫案-官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https://hk.on.cc/hk/bkn/news.html

資料來源與編輯說明
本文由天神日報根據 香港01、東網 公開資料重新整理及撰寫,並非原文轉載。 查看原始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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