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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銀行前經理向家人披露廉署調查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二十小時

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因向家人披露對方正受廉政公署調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屬技術性犯案,不判即時監禁,改處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說明披露調查身分屬違法。

集友銀行前經理向家人披露廉署調查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二十小時
文章重點
  • 事件:集友銀行前經理向家人披露廉署調查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二十小時
  • 內容:集友銀行前經理披露家人受廉署調查被判社會服務令
  • 來源:香港01、廉政公署
  • 狀態:已由編輯部核實及整理發布

集友銀行前經理披露家人受廉署調查被判社會服務令

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劉穗娥,因向家人披露對方正受廉政公署調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成立。裁判官曾宗堯指案件屬技術性犯案,不認為判處即時監禁有實質意義,遂按感化報告建議,判處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讓被告明白其行為「有相當代價」。

廉署致函集友銀行索取帳戶資料經過

案情指,廉署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底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致函要求集友銀行提供一個帳戶的資料。信件其後交由負責開設該帳戶的土瓜灣分行跟進。被告當時在該分行任職客戶服務經理,工作範圍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因而獲授權閱覽該封廉署信件,並得悉涉案帳戶與其家人有關。

廉署已在信件中提示,署方要求及信件內容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披露有關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惟被告其後仍向家人披露對方屬廉署調查對象。銀行其後終止其僱傭合約,被告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被捕。

裁判官指提及廉署行動已屬技術上犯罪

曾官早前裁決時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立法原意,是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洩露廉署調查資料,以免受查人有所警惕。控罪門檻只需被告有所懷疑;被告得悉廉署透過銀行索取父親資料,必然產生父親可能受查的懷疑。

曾官接納,被告並未明確告知父親「你正受查」,但曾與對方談及廉署行動,足以令對方警惕,技術上已構成控罪行為。曾官亦強調,廉署對土生土長香港人而言與打擊貪污劃上等號,被告無需確知父親涉及哪一條具體罪行。

求情指家庭負擔重感化報告正面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婚,育有四名子女,因本案失去工作,丈夫現為主要經濟支柱;家中亦有長輩長期病患。辯方稱被告樂於助人、熱心公益,承認行事不慎並表示悔意,望法庭給予機會。感化官建議八十一至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接納報告,判處一百二十小時。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調查身分罰則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30(1)(a)條訂明,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二萬五千元。此處並非法律意見,只供參考及分享。本案公開報道指被告經審訊後罪成並已判刑,實際細節以法庭紀錄為準。

常見問題

集友銀行前經理因何事被判社會服務令?

她被裁定向家人披露對方正受廉政公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判處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為何稱集友銀行披露廉署案屬技術性犯案?

官指被告無需明言對方「正受查」;只要懷疑並提及廉署行動令對方警惕,技術上已構成控罪,嚴重性不及典型通風報信,故不判即時監禁。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是什麼?

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二萬五千元。此處並非法律意見,只供參考及分享。

參考資料

https://www.hk01.com/article/60386972
https://www.icac.org.hk/tc/p/press/index_id_5013.html

資料來源與編輯說明
本文由天神日報根據 香港01、廉政公署 公開資料重新整理及撰寫,並非原文轉載。 查看原始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