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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聾學校助教隱瞞廉署罪案欺詐教席判囚28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一名32歲男子三項欺詐罪成,判囚28日。公開報道指他申請啟聾學校教席時隱瞞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其後亦未申報被起訴及罪成,令校方未暫停或終止聘任。官斥心存僥倖,准保釋候上訴。

啟聾學校助教隱瞞廉署罪案欺詐教席判囚28日
文章重點
  • 事件:啟聾學校助教隱瞞廉署罪案欺詐教席判囚28日
  • 內容: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裁定一名32歲男子三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8日。案件圍繞他申請及出任政府資助特殊學校啟聾學校教席期間,未按規定披露刑事案件背景。
  • 來源:公開報道整理
  • 狀態:已由編輯部核實及整理發布

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裁定一名32歲男子三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8日。案件圍繞他申請及出任政府資助特殊學校啟聾學校教席期間,未按規定披露刑事案件背景。

啟聾學校教席聘任經過

公開庭審及報道摘要指,被告於2022年獲啟聾學校聘任為合約助理教師,約一年後轉為常額助理教師。他申請合約職位前,沒有向校方披露自己曾因干犯《防止賄賂條例》被廉政公署調查;其後亦隱瞞被廉署起訴,以及去年2月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緩刑的結果。

報道指,相關隱瞞令校方沒有暫停他的職務,亦沒有終止聘任,因而構成以欺騙手段取得政府資助學校教席。

法庭指公帑學校教師操守受關注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涉案學校由公帑資助,公眾對其教師操守抱有合理期望。官席認為被告早已打算欺騙學校,對學校聲譽造成的損失不容忽視,並斥責被告以身犯險、心存僥倖、咎由自取。被告准保釋等候上訴。

教師申報刑事背景的規定

根據教育局規定,教師應徵職位時及獲聘後,均需向學校申報是否涉及刑事調查或訴訟。特殊學校作為資助學校,聘任程序亦受公帑問責框架約束。市民及家長關注點,往往在於校方能否及時掌握教職員誠信風險,以及披露機制是否被切實執行。

欺詐相關法律背景

以欺騙手段取得有薪職位或財產,在香港可構成欺詐相關刑事罪行;是否成罪、判刑輕重,須視乎控罪細節、證據及法庭裁斷。此處並非法律意見,只供參考及分享——目前報道屬定罪判刑階段,上訴結果仍待法庭處理,並不代表最終所有法律程序完結。

這宗案對家長與學校的啟示

對家長而言,可留意學校公開的教職員管理政策是否強調誠信申報;對學校及辦學團體而言,入職與在職申報、覆核及跟進程序是否到位,會直接影響公信。社會亦關注,同類隱瞞若未能及早發現,可能削弱資助學校的管治信心。

常見問題

被告被判什麼刑罰

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三項欺詐罪成,判處監禁28日,並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與哪所學校有關

公開報道指涉及政府資助特殊學校啟聾學校的助理教師聘任。

為什麼會構成欺詐

報道指被告未按規定披露廉署調查、起訴及罪成資料,導致校方沒有暫停或終止聘任,因而被控以欺騙手段取得教席。

教師是否必須申報刑事調查

教育局規定教師應徵及獲聘後均須申報是否涉及刑事調查或訴訟;實際執行細節以當局及學校政策為準。

參考資料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870112-20260915.htm

資料來源與編輯說明
本文由天神日報根據 公開報道整理 公開資料重新整理及撰寫,並非原文轉載。 查看原始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