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官員騙案拘兩男涉款約五十萬
警方打擊假冒官員騙案,前日拘捕16歲及21歲兩名男子,其中一宗將軍澳受害人損失約50萬港元。騙徒假扮入境處及公安,誘使受害人轉帳及當面交付現金;兩人已獲准保釋,須於十月上旬向執法部門報到。
元朗安樂路Tesla撞斃19歲尼泊爾裔少女一案今日於區域法院提堂,31歲司機歐陽劭匡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情指他衝黃燈撞倒正在過路的事主,法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17日判刑,期間須還押候懲。
區域法院今日(9月3日)處理一宗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件。31歲被告歐陽劭匡承認控罪,案情指他於2024年11月7日在元朗安樂路近燈柱FA7842危險駕駛,引致19歲女事主Pun Lisa死亡。暫委法官鍾偉強將案件押後至9月17日判刑,並下令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及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候懲。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早上約8時,天氣晴朗、交通流量中等。被告駕駛一輛Tesla私家車沿青山公路行駛,時速約50公里,前方並無其他車輛。當交通燈由綠燈轉為黃燈時,被告加速衝往過路處。剛好事主Pun Lisa在行人過路處由左至右橫過馬路,當時行人燈號仍為紅燈。事主行至路中間時,被私家車左側撞倒並拋向空中。
救護人員到場時,事主已不省人事,沒有呼吸及脈搏,送院後不治。解剖報告指事主盆骨有不穩定骨折,因身體多處受傷致死。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於行人過路處撞倒事主。交通意外重組認為被告屬「衝黃燈」;若他依據道路限速每小時50公里行駛,並在發現事主後以約0.9秒反應時間煞車,本可避免意外。
辯方求情指,事主當時行人過路燈尚未轉綠,被告則未有時刻警惕並以高速行駛,未能及時煞車。被告沒有推卸責任或找藉口,望法庭考慮罪責屬中度。辯方又指被告在慈善機構任職活動幹事,負責統籌弱勢社群探訪等,並曾於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捐款5萬元。
辯方引述被告親撰求情信,指他完全承認當日不妥駕駛並令事主失去生命,希望向事主及其家人公開道歉,亦知道要為行為負上責任。被告案發後處於極度恐懼狀態,出現失眠、難以進食及體重下降,已接受精神科治療約兩年;他表示日後不會再駕駛,重犯機會極低,望法庭考慮輕判。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6條訂明,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0年;首次定罪一般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再次定罪至少五年。此處並非法律意見,只供參考及分享。公開報道僅指被告已承認該控罪,最終刑罰仍待9月17日宣判。
案件已押後至2026年9月17日判刑。法院將參考背景報告及精神科醫生報告後量刑。公眾可留意區域法院其後公布的判刑理由,以及是否附加停牌、罰款或其他附帶命令。駕駛者應遵守交通燈號及限速,行人亦應在行人燈轉綠後才過路,以減低同類悲劇再次發生的風險。
被告歐陽劭匡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1月7日在元朗安樂路危險駕駛,引致19歲女事主Pun Lisa死亡。
暫委法官鍾偉強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9月17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法院並索取背景報告及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https://www.hk01.com/article/60386458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74
https://hklii.hk/en/legis/ord/374/s36
警方打擊假冒官員騙案,前日拘捕16歲及21歲兩名男子,其中一宗將軍澳受害人損失約50萬港元。騙徒假扮入境處及公安,誘使受害人轉帳及當面交付現金;兩人已獲准保釋,須於十月上旬向執法部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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