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樂社合照手勢惹議公開道歉校方啟動紀律程序
香港浸會大學樂社迎新合照因手勢引起爭議。樂社解釋手勢代表第三十一屆幹事會,惟承認構思及拍攝時缺乏敏感度並道歉;校方已啟動學生紀律程序。
油塘崇信街近三家村碼頭昨傍晚約六時三十分發生泊車爭執。報道指五十一歲田螺車司機與六十九歲旅遊巴司機衝突,其間有人以約一米鐵通扑頭,兩人分別涉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被捕,傷者清醒送聯合醫院。
2026年9月9日約下午6時30分,油塘崇信街近三家村碼頭/鯉魚門一帶發生一宗泊車爭執。據香港01、東網及The Standard等公開報道,涉事雙方分別為51歲田螺車(混凝土車)司機姓曾,以及69歲旅遊巴司機姓張。
公開片段顯示,爭執期間旅遊巴司機先以右肩推撞;田螺車司機其後手持約一米長鐵通,扑向對方頭部,對方隨即倒地。田螺車司機其後將鐵通放回車上,並下車查看。事件迅速引起網上討論,亦觸發警方介入。
警方其後拘捕曾男,指他涉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同時拘捕張男,指他涉嫌普通襲擊。報道指張男頭部受傷,清醒送往聯合醫院。案件由觀塘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現階段公開資料主要交代拘捕方向、傷者送院情況及跟進警區,尚未見交代正式落案詳情、是否需留院,或是否另有其他涉事人士。後續發展仍須以警方及院方進一步公布為準。
泊車位緊張、大型車輛與客運車輛共用狹窄路段,往往令糾紛更容易升級。市民若遇上同類爭執,應先確保自身及在場人士安全,必要時立即報警,切勿以鐵通或其他硬物回應,以免肢體衝突演變成更嚴重傷亡。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就普通襲擊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訂有相關罰則。報道所稱「普通襲擊」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屬警方公布的涉嫌控罪方向,並不等同最終檢控罪名或以某條文定罪。
此處並非法律意見,只供參考及分享。報道指兩人涉嫌被捕,並不代表已經被落案檢控或定罪,亦不宜把條例條文直接等同本案最終結果。是否構成相關罪行,須視乎具體事實、證據及檢控決定。
後續焦點包括:警方會否正式落案、檢控罪名是否維持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傷者傷勢進展,以及現場閉路電視或行車記錄儀片段能否進一步釐清誰先動手、鐵通從何而來等關鍵情節。現階段仍以警方調查為準。
對公眾而言,這宗案件提醒駕駛者即使因泊車或路權意見不合,亦應透過協商或報警處理,切勿以暴力或硬物令衝突失控。一旦有人受傷,應盡快報警及求醫。
油塘鯉魚門一帶同時有碼頭、工地車輛及旅遊交通,路窄車多,泊車爭執並非罕見。把糾紛控制在言語層面,並保留片段交由執法部門處理,往往比現場以硬物回應更安全、更負責任。
據報道,事件於2026年9月9日約下午6時30分發生,地點為油塘崇信街近三家村碼頭/鯉魚門一帶。
報道指,51歲田螺車司機曾男涉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69歲旅遊巴司機張男涉嫌普通襲擊。上述僅為報道所述涉嫌方向,並不代表已定罪。
報道指張男頭部受傷,清醒送往聯合醫院。詳細傷勢及是否留院,以院方及後續報道為準。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就普通襲擊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訂有相關罰則。此處並非法律意見,只供參考及分享;本案現階段報道指兩人涉嫌被捕,並不代表已經被落案或定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60909/bkn-20260909222822626-0909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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