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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嘉浩與十二歲女友非法性交判囚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今日就曾嘉浩承認兩項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一案判刑。官席指女事主父親作出警告後被告仍不知自制,創傷報告顯示事主受深遠影響,終判處監禁二十六個月。

曾嘉浩與十二歲女友非法性交判囚二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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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嘉浩與十二歲女友非法性交判囚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今日(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就曾嘉浩承認兩項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一案判刑,終判監禁二十六個月。案件編號為DCCC96/2025。

被告認罪及今日判刑結果

公開報道指,被告曾嘉浩現年二十六歲,報稱設計學校學生,案發時二十三歲,沒有案底。他早前承認兩項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今日於區域法院接受判刑。

暫委法官周燕珠判刑時指,被告與女事主約有十一歲年齡差距,女事主父親已警告不要性交,被告仍未能自制,且兩次均沒有使用保護措施。官席強調,與十三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屬嚴重罪行,相關法例旨在保護心智未成熟及脆弱的女童,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阻嚇信息,終判兩罪共監禁二十六個月。

案情指父親警告後仍發生性行為

報道引述案情指,女事主X於二〇二三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結識被告,不久成為情侶,當時X十二歲、被告二十三歲。X的父親於二〇二四年一月得悉二人關係,提醒被告X年僅十二歲,並警告不要性交。

其後X向父母透露,曾在被告位於將軍澳善明邨的家中,以及在東莞樟木頭與被告性交。報道指,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十二日期間,X一家三口與被告同往樟木頭,被告與X同住一房,並於二月十一日再次性交;兩次均沒有使用保護措施。

同年二月十六日,X與被告分手後向父親透露曾性交,並堅持報案。父母與被告會面時,被告承認相關行為。父親其後告知學校社工,由執法部門跟進。被告於二〇二四年三月三日到警署自首,警誡下保持緘默。

創傷報告求情及判刑考慮

周官引述創傷報告指,X在事發後兩年仍受精神創傷,影響日常生活質素、學業表現及與母親的關係,更曾有自殺傾向。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屬中至高。

辯方求情指,二人屬情侶關係,被告沒有使用恐嚇、利誘或暴力,亦無戀童傾向,並呈上求情信致歉。報道指官席關注被告曾稱以為X約十五、十六歲;辯方回應指初時因身高及說話態度誤判,但經父親確認年齡後仍發生性行為。

背景報告指,被告父母離異,與母親同住,父親移民愛爾蘭,與被告甚少來往;他在本案審訊期間辭去地產文員一職。

讀者宜知與相關法例

本案報道所指的「同意」並不能排除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法律責任。年齡差距、家長警告及無保護措施,均是報道中官席強調的判刑考慮。若發現疑似侵害兒童的情況,應向警方或相關社工通報,切勿私下處理。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3條規管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此處並非法律意見,只供參考及分享。

參考資料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60911/bkn-20260911172638045-0911_00822_001.html

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16746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