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日報 TimsonDaily
港聞 · 天神日報導讀

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被控盜竊洗黑錢 涉教會款項逾2380萬還押

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黃家基今日喺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控盜竊、偽造同洗黑錢合共21罪,涉盜竊教會財產逾2380萬元;被告暫毋須答辯,申請保釋被拒需還押看管,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

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被控盜竊洗黑錢 涉教會款項逾2380萬還押
文章重點
  • 事件: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被控盜竊洗黑錢 涉教會款項逾2380萬還押
  • 內容: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被控盜竊洗黑錢提堂
  • 來源:香港01
  • 狀態:已由編輯部核實及整理發布

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被控盜竊洗黑錢提堂

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黃家基(56歲,無業)今日(2026年9月2日)喺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控合共21項罪名,包括3項盜竊、16項偽造同2項洗黑錢。公開報道指,控罪核心涉及佢多年管理教會財產期間,涉嫌偷竊教會款項、製造虛假財務文件,以及處理銀行帳戶內涉嫌代表犯罪得益嘅大額資金。

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黃家基被控咩罪

據香港01報道,案件編號為WKCC4127/2026。被告黃家基被控3項盜竊、16項偽造同2項洗黑錢,合共21罪。報道描述佢現年56歲、無業,身份為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

今日提堂時,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改喺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被告申請保釋,裁判官聽取陳詞後拒絕,佢需還押看管。現階段公開資訊係控罪同程序安排,並未出現認罪或定罪結果。

石蔭教會盜竊控罪指涉款逾二千三百八十萬

3項盜竊罪指,被告於2007年12月至2025年7月,偷竊兩項據法權產合共約2007萬多元,以及現金約373.4萬元,均屬於石蔭宣道浸信會有限公司嘅財產。報道以「涉金逾2380萬」概括呢批盜竊控罪金額。

據法權產係法律用語,大致指可以用法律追討嘅財產權益,例如存款結餘或相類權利,而唔一定係一疊現金。公開報道未詳細拆解每筆據法權產點樣形成,亦未交代教會內部點樣發現問題;讀者宜以控罪表述同後續證據為準,唔好自行推斷已全部得證。

石蔭浸信會偽造財務報表同洗黑錢控罪內容

16項偽造罪指,被告於2009年11月至2024年11月,16次製造虛假文書,即石蔭宣道浸信會有限公司嘅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聲稱由沈振豪會計師事務所發出及簽署,意圖使人接受為真文件以致對該人不利。換言之,控方指呢批文件唔係真實由該會計師事務所簽發,而係被製作成似模似樣嘅假文書。

2項洗黑錢罪指,被告於2010年2月至2025年7月,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滙豐銀行帳戶內兩筆合共約6864.5萬元嘅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嘅得益,仍然處理該財產。洗黑錢控罪金額同盜竊控罪金額唔一定係同一筆錢嘅簡單加總,報道亦未逐筆公開資金流;目前只反映控罪所指涉嘅處理款項規模。

盜竊罪條例同洗黑錢條例點樣規管呢類控罪

呢類案件通常會提到三組香港法例背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將盜竊訂為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就製造虛假文書等偽造相關行為訂有罰則,當中意圖損害而製造虛假文書,最高可處監禁14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規管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犯罪得益嘅財產,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呢度唔係法律意見,只係參考及分享。控罪成立與否,要由法庭根據證據裁定;報道今日只交代提堂、控罪項目、押後交付同拒保還押,並未等同被告已被判有罪,亦唔等於每項金額都已獲法庭接納為事實。

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案下一步點樣跟

對公眾嚟講,而家可以核實嘅重點係:前司庫身份、21項控罪組合、盜竊涉教會財產逾2380萬、偽造16份報告或報表、洗黑錢涉約6864.5萬、今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拒保還押,以及10月12日東區裁判法院交付高院程序。其餘動機、內部審計細節同最終判刑,目前未見完整公開。

教會、非牟利機構同任何保管公款嘅崗位,財務報告同獨立核數程序之所以重要,正正係因為長期管理權容易變成信任缺口。市民如果關注後續,應以法院公開程序同可靠報道為準,避免喺社交平台把「被控」寫成「已判」。

常見問題

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而家被控幾多罪?

報道指合共21罪,包括3項盜竊、16項偽造同2項洗黑錢。

石蔭教會盜竊控罪講緊幾多錢?

盜竊控罪指偷竊據法權產約2007萬元加現金約373.4萬元,合共逾2380萬元,均屬石蔭宣道浸信會有限公司財產。

石蔭前司庫案而家去到邊個階段?

今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拒保還押;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喺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尚未有定罪結果。

洗黑錢條例同今次石蔭案件有咩關係?

報道指兩項洗黑錢控罪涉及處理滙豐帳戶內合共約6864.5萬元、涉嫌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嘅款項。《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係相關法律背景;呢度只係參考,唔等於控罪已獲證明。

參考資料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60386159/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涉18年間偷取2380萬元-被控21罪還押候訊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10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55

資料來源與編輯說明
本文由天神日報根據 香港01 公開資料重新整理及撰寫,並非原文轉載。 查看原始報道 →